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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
簡稱回饋金,源自於森林法,目的是作為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使用。
收費標準:開發面積 x 公告土地現值 x 6%~12%
有人說阻礙台灣經濟發展的二大惡法,一是環評法二是水保法,為什麼呢?
以一塊可以申請農舍的最小面積為例:開發面積2500m2,假設在高雄市,該地公告地價為6000元/m2,那麼回饋金=2500×6000×12%=180萬元,要這麼痛苦嗎?
要是過二年要在土地上面再弄個其他東西需要再繳一次嗎?是的!只要改變地形地貌就得再申請一次再繳一次回饋金,故堪稱惡法;然而從土地利用的角度來看,小老百姓縮手了,真的替子孫延緩了開發進度,功過留予後人論定。
今日依筆者的認定來看,既然回饋金倍率計算有浮動值6%~12%,顧名思義就是希望主管機關於認定時可依開發基地面積、範圍、開發程度等綜合判定回饋金應繳納倍率的調整,而不是一貫認定皆以12%計算之,甚至還會發生回饋金繳得比工程總經費還要高的情況,令水土保持義務人哭笑不得。
至於回饋金真的都拿去造林了嗎?這是另一個可再討論的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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